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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務(wù)院: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〉的決定 (國務(wù)院令第483號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 作者:國務(wù)院 | 來(lái)源:中國會(huì )計視野 | 更新日期:2007-01-07 | 閱讀人數:3043 |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 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〉的決定》已經(jīng)2006年12月30日國務(wù)院第163次常務(wù)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現予公布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總 理  溫家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》的決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務(wù)院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》作如下修改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第二條增加一款,作為第二款:“前款所稱(chēng)單位,包括國有企業(yè)、集體企業(yè)、私營(yíng)企業(yè)、股份制企業(yè)、外商投資企業(yè)、外國企業(yè)以及其他企業(yè)和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(huì )團體、國家機關(guān)、軍隊以及其他單位;所稱(chēng)個(gè)人,包括個(gè)體工商戶(hù)以及其他個(gè)人!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第四條修改為:“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ㄒ唬┐蟪鞘1.5元至30元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ǘ┲械瘸鞘1.2元至24元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ㄈ┬〕鞘0.9元至18元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ㄋ模┛h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0.6元至12元!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第十三條修改為:“本條例的實(shí)施辦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!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外,對本條例個(gè)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,重新公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ù)院令第17號發(fā)布 根據2006年12月31日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>的決定》修訂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,調節土地級差收入,提高土地使用效益,加強土地管理,制定本條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在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(gè)人,為城鎮土地使用稅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土地使用稅)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所稱(chēng)單位,包括國有企業(yè)、集體企業(yè)、私營(yíng)企業(yè)、股份制企業(yè)、外商投資企業(yè)、外國企業(yè)以及其他企業(yè)和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(huì )團體、國家機關(guān)、軍隊以及其他單位;所稱(chēng)個(gè)人,包括個(gè)體工商戶(hù)以及其他個(gè)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(shí)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,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(shí)際情況確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ㄒ唬┐蟪鞘1.5元至30元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ǘ┲械瘸鞘1.2元至24元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ㄈ┬〕鞘0.9元至18元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ㄋ模┛h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0.6元至12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,根據市政建設狀況、經(jīng)濟繁榮程度等條件,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、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(shí)際情況,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,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,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,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(jīng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,經(jīng)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,但降低額不得超過(guò)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%。經(jīng)濟發(fā)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,但須報經(jīng)財政部批準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ㄒ唬﹪覚C關(guān)、人民團體、軍隊自用的土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ǘ┯蓢邑斦块T(mén)撥付事業(yè)經(jīng)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ㄈ┳诮趟聫R、公園、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ㄋ模┦姓值、廣場(chǎng)、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ㄎ澹┲苯佑糜谵r、林、牧、漁業(yè)的生產(chǎn)用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┙(jīng)批準開(kāi)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,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ㄆ撸┯韶斦苛硇幸幎舛惖哪茉、交通、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,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稅務(wù)機關(guān)審核后,報國家稅務(wù)局批準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、分期繳納。繳納期限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,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ㄒ唬┱饔玫母,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(mǎn)1年時(shí)開(kāi)始繳納土地使用稅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ǘ┱饔玫姆歉,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(wù)機關(guān)征收。土地管理機關(guān)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(wù)機關(guān)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(shí)施辦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,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(shí)停止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收政策——企業(yè)所得稅:浙國稅浙地稅轉發(fā)國稅發(fā)[2003]45號文通知(浙國稅所[2003]45號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5 年度浙省會(huì )計從業(yè)資格考試試卷 《財經(jīng)法規與會(huì )計職業(yè)道德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4 年度浙江省會(huì )計從業(yè)資格考試試卷 《財經(jīng)法規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稅處理差異:關(guān)于小企業(yè)會(huì )計制度的學(xué)習體會(huì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委政策:國家工商總局第23號令《企業(yè)年度檢驗辦法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2012】關(guān)于印發(fā)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(guān)企業(yè)信用修復實(shí)施細則(試行)的通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2012]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2012]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結算管理辦法(試行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2012]國家稅務(wù)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(guān)于城市公交企業(yè)購置公共汽電車(chē)輛免征車(chē)輛購置稅有關(guān)問(wèn)題的通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2012]財政部 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(zhuān)用設備和技術(shù)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(guān)政策的通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長(cháng)室:8822359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所長(cháng):88223631、88223893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合一部:88223653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合二部:8822372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合三部:88223519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合四部:8822389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程審計:8822373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審部:88223630、8822388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記帳部:8822361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傳真:88229896、882235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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